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麗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起訴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0萬66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