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連正雄 等25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34萬6,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2萬7,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