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迦成 被告 林凱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8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