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高銓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發函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函業於民國96年12月31日送
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