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1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7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為認諾,本
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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