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25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