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2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