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親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法定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張耿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母 蔡雅穗 、內祖父 張勝三 、外祖父 蔡金良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內祖母 陳梅 、外祖母 郭枝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內祖母陳梅及外祖母郭枝花」未與「相對人 張曉彤 」同居(同住)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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