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光輝
何沁穎原名梁予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VLGARI」商標圖樣之手錶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偵字第1094號被告梁光輝、何沁穎(聲請書誤載為「 梁沁穎 」,原名「梁予亭」,民國99年12月13日改名並改從母姓)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3月21日期滿,扣案之仿冒BVLGARI(聲請書誤載為「BALGARI」)手錶1支,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