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160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歷審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