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6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仲之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68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2月4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二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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