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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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
原告 翁志穎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
被告 黃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中軍簡字第5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軍簡附民字第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均為職業軍人,被告明知原告為其上官,於民國111年12月9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家樂福賣場,見原告與其前妻即訴外人 籃雅琪 及未成年子女黃○謙一起採購,因而心生不滿,於同日21時45分許在地下2樓結帳區以「給我注意一點」、「不要臉、幹你娘」等語辱罵原告,並徒手推甲○○之前胸,致甲○○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本件下級部屬於公開場合毆打羞辱上官行為,在部隊引來長官主管同僚諸多關切,致原告受有精神、名譽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本院112年度中軍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無意見,然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參以被告對原告所犯傷害罪,經本院112年度中軍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因被告辱罵傷害,確令其肉體及精神均蒙受相當之痛苦,是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經查,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並參照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卷證物袋內,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詳予敘述)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對被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9日(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