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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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

原告 彭昌華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玲

被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曾向新竹縣政府發函內容,新竹縣政府部分尚未回覆,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約終止契約,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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