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71年度全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33,000元,並以鈞院71年度存字第523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裁定已撤銷,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復聲請鈞院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撤回假扣押執行函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為證。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71年度存字第5231號、71年度全字第3809號、71年度執全字第3220號、99年度審司聲字第472號卷宗,聲請人雖依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惟本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業於民國98年12月13日歸屬國庫,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從而,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