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福
代理人 蔡慶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5月31日
12,800元
HB319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