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台灣不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福

代理人 蔡慶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美麗婦產科診所 陳江 美麗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3年5月31日

12,800元

HB31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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