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98號

原告 林芸暄

被告 蔡詠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傅可晴

法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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