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呂學鈞 被告 賴錫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