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2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丁豫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李春陽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