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健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於各地公所之報備證明,及⑵
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㈡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一內載明「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此部分於請求標的二已請求,應具狀撤回標的一之請求,㈢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吳健國」抑或為「 吳建國 」?因
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與存證信函內所載債務人姓名不符。並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㈣請就㈡㈢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物)。
㈤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已簽收該存證信函(如:掛號回執或簽收簿影本)。
二、特此裁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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