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辰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國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惟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40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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