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黃僈芛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王輝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