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 莫漢生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被告大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161.04元,以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28.295元計算,即為新臺幣655,342元(計算式:美金23,161.04元×匯率28.295元=新臺幣655,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