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1號原告 王鳳英 被告 蔡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43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426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98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