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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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99號
聲請人 郭宗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正欽 、 洪若霆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而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若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等應將雲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00號)及其坐落同段140-1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騰空返還聲請人部分,依前述說明,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截圖畫面,可知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6月9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此部分應可採認為系爭房地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又,聲請人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等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地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等各5,833元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另,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相對人洪若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