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271號上訴人 陳令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四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九萬四千四百六十一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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