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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