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興生
相 對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
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
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4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0
年度中小字第46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110年3月15日、11
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之聲
請理由僅泛稱:為維護法律上權益等語,並未依前揭規定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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