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70號聲請人 王紀樺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馮千芳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馮千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