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趙郁慈
被 告 張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