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趙郁慈
被   告  張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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