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郭進成
被 告 郭秋萍
宋和春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