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少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9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