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95號上訴人 劉永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阿寶 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法院繳納不足裁判費新臺幣27,482元,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或二、確認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108年5月7日所製作強制執行計算書第3欄位元大公司債權額數新台幣(下同)321萬5,685元對於陳阿寶請求權利不存在,計算書列不足額181萬1,364元及所受償額數140萬4,321元,及第2欄位列入受償額數4,807元均應予剔除,就所剔除額數應發還劉永權」;參諸上訴人於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所提出109年1月30日辯論意旨狀,則上訴人於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仍與原審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即就相互競合之原審聲明第一項價額321萬5,685元、第二項聲明140萬9,128元(4,807+140萬4,321),以價額高者之321萬5,685元定之。
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9,317元,扣除已繳納21,83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4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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