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賴廖梅桂 即 賴國濱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廖梅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國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賴國濱於9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原復華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國際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二、相對人賴國濱共消費簽新臺幣42,837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雜費手續費為新臺幣1,606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4,443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原相對人賴國濱已於民國96年9月28日死亡,經向臺中地方法院查詢繼承人賴廖梅桂聲請限定繼承(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15號)在案,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