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 邱紫珊 被上訴人卓滿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7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07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欠缺程式,未繳裁判費部分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