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53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方德抱 對第三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方德抱於民國88年3月23日向第三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9年3月2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方德抱自91年9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85,9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丙○○已於民國88年9月3日將其系爭不動○○○鄉○○○段○○○○○○○○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又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與第三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第三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5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470-24│道│129.00│全部│丙○○所有│├──┼───┼────┼────┼────┼─┼────┼────┼─────┤│002│臺南縣○○○鄉○○○○段│3470-18│旱│426.00│全部│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