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6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708號),處拘役10日,緩刑2年,於96年7月16日確定。惟其分別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6年9月6日、96年8月30日,更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12日、96年9月20日,以該院96年度簡字第1044號,96年度中簡字第276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新台幣2000元,分別於96年11月5日及96年
10月29日確定在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確有聲請人所述之情形,有前開三份判決書在卷足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撤銷受刑人甲○○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