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聲請人 彭慶順 上列聲請人彭慶順因與相對人 邱富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彭慶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89436)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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