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奕幃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7年12月25日180,000元KB0000000002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奕幃第一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8年1月25日90,000元K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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