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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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 謝長勳 被告 蔡文鎮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被告 阮艷貞 訴訟代理人蔡文鎮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嗣後於110年11月17日提出陳述意見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1日1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前開書狀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證據方法(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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