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邱劉彩鳳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晉瑭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與 邱仁輝邱國勳 其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7月1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抵押權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台幣241萬7592元(計算式:
面積476.89㎡×公告土地現值20,278元/㎡×應有部分1/12×3【原告及其他二人】=241萬7592元),大其所擔保之債權額21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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