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胡欣怡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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