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戊昶 、 鄭文棋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69元【查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3,951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面積即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房屋,面積為19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951元×19平方公尺=5,775,0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