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30號上訴人 盧明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岳紅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原裁定主文第2項關於兩造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裁判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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