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32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國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國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02年7月14日上午1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臺中市后里區友人住處內飲酒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開,欲返回其住處。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楊國璋駕駛上開車輛,沿國道三號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北上,行經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北上172.2公里清○○○區○○○道(臺中市清水區轄區)時,因不勝酒力,將上開車輛逕自停放於上址後在車內休憩。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楊國璋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詳警卷第5-6、1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4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4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遭查獲時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3毫克,顯見其未因前案之偵審執行程序中獲取教訓,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