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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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林怡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怡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林怡慧及債務人 王泰山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