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陳進昌 (即 陳盛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3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盛德所有,陳盛德於111年8月2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 陳吳菜燕 及子女即聲請人、 陳美秀 等4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陳盛德除戶謄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附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23、25頁)。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1年12月8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8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9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300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184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3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