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2號上訴人 莊梅粟 被上訴人 蔡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萬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