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66號聲請人 林聖偉 相對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相對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4H96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22名勞工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月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人請求項目及金額,勞資雙方同意依勞方請求金額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資方(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7年1月31日前連帶給付勞方上開金額」,而依請求金額明細表編號9所載,相對人係積欠聲請人工資新臺幣62,213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94H960)、請求金額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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