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錦成
陳冠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中交簡字第545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藍錦成、陳冠寧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冠寧、藍錦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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