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42號
原告 鄭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計算式:原告 陳報 之關懷保險金3萬元+隔離補償金3萬元=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冠璇